(1) 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使用变更)等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房屋的施工活动,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救灾等临时建筑。
(2)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会审、安全评定、试验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负责审查、评定,出具检验检测意见。
(3)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专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和消防记录。
(4) 专家评审系统
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依法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审查专家同意的消防专项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5) 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